更正本公司108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部分資訊,以上更正 對本公司損益無影響
1.事實發生日:108/10/292.公司名稱:尚志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108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部分資訊,更正如下第40頁 短期借款更正前:本集團截至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尚未使用之綜合授信額度分別約為16,000千元、0千元及20,600千元。更正後:本集團截至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尚未使用之綜合授信額度分別約為0千元、0千元及20,600千元。第45頁 營業收入更正前:商品銷售收入- 鋰電之金額為$0千元商品銷售收入- 塗料之金額為$125,369千元更正後:商品銷售收入- 鋰電之金額為$7,521千元商品銷售收入- 塗料之金額為$117,848千元第57頁 關係人名稱及關係更正前:未提及綠能科技(股)公司更正後:揭露綠能科技(股)公司第60頁 關係人交易揭露更正前:未提及綠能科技(股)公司淨額為零之其他應收款更正後:揭露綠能科技(股)公司淨額為零之其他應收款第61頁 因第60頁插入一段故影響財報頁次版面第71頁 前董事長林蔚山關於通達案件之揭露更正前:本公司林前董事長關於通達乙案,最高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七日判決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林前董事長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林前董事長業已上訴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確認全卷已移送。本公司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受以上個人案件影響。更正後:本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關於通達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有期徒刑及罰金後,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107年台上字第1831號駁回上訴確定。林蔚山先生已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四日辭任本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本公司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受以上個人案件影響。第79頁 資金貸與限額更正前: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之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及資金貸與總限額均為$69,472千元。更正後: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之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及資金貸與總限額均為$86,777千元。6.因應措施:申請更正並重新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