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授權監察人代表本公司 與董事長簽訂備位土地買賣契約
1.事實發生日:97/04/152.公司名稱: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因董事長陳欽諭先生以賣方代表身分與浩暉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股份應賣承諾契約,契約中,陳欽諭先生承諾與浩暉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簽訂備位土地買賣契約,該土地分別坐落於新店市寶橋段365、371-1及371-2地號。2.董事會同意本公司由監察人蘇上珮代表與陳欽諭先生及浩暉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備位土地買賣契約,該備位條件為股份交割後,本公司將委託有經驗之不動產經紀人辦理本土地之出售事宜,若該不動產經紀人未能於3個月內出售該土地,則本公司有權利於股份交割日後第三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期間內前要求陳欽諭先生以新台幣玖仟玖佰萬元現金購買該土地。3.若本公司未於上述期間內要求陳欽諭先生購買該土地,則視為本公司放棄其權利。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