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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超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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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97年02月20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延長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相關事項公告

1.事實發生日:97/02/202.公司名稱: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02月20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07562號函核准延長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之股份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至97年03月12日止。6.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及承諾書如后:(一)適用對象:已繳股款之原股東及本公司員工。(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97年2月21日)起,迄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止。(三)補償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2.62%(註1)/365】(四)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及員工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2.62%(註1)/365】(五)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及員工可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任。(六)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原股東或員工,欲申請人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97年3月10日)前,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博愛路35號4樓,電話:02-23610262)洽詢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註1:利率係以97年2月13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七)承諾書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發行總額新台幣100,000,00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1月23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66145號函申報生效,每股以新台幣40元溢價發行。有鑑於近期美國次級房貸風暴,造成國內股市行情不穩,考量目前實際募集資金之狀況及為了能順利募集本次資金,本公司於97年2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97年2月13日至97年2月14日延長至97年3月12日。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及員工可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此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人:負責人 徐正民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97年02月21日收到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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