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環保局稽查,發現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爰處新台幣30萬元罰 款。
1.事實發生日 :96/09/11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廢水排放管線破損進行緊急修護,修護期間,適雲林縣環保局來廠稽查,認本公司放流水(水質清澈,酸鹼值正常)溢流至雨水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爰處3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破損管線已完成修護,並報請環保局完成查驗。4.預估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3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指定專人定期檢查放流管線狀況,確保管線排放正常。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