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擔任大陸地區孫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人職務之競業禁止解除。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1/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曾炳榮總經理、廖慶雄執行副總經理及李陸德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同意指派擔任孫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人職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指派擔任孫公司董事、監事或經理人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5席,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曾炳榮總經理、廖慶雄執行副總經理及李陸德副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曾炳榮總經理擔任愛唱數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廖慶雄執行副總經理擔任愛唱數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及李陸德副總經理擔任愛唱數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漕河涇開發區田州路99號10號樓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歌唱音樂編曲、音像內容整合、歌唱音樂操作平台及管理系統軟體開發等。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係由本公司100%持股之控股公司所指派之法人代表,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原轉投資公司名稱貝斯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變更為愛唱數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