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台中及高雄分公司自民國94年12月31日終止營業,依法特對債權人公告。 2005/12/30 來源: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94/12/312.發生緣由:本公司台中及高雄分公司自民國94年12月31日終止營業3.因應措施:公告各債權人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條規定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156596號核備函辦理, 台端如依法得向本公司主張權利,敬請自即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逾期視為對本公司無債權存在,特此公告。 上一則: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異動。 下一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