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董事會決議事項
1.事實發生日:94/11/302.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董事會決議撤銷本公司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董事會之原決議:(一)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停止上市櫃輔導並終止興櫃股票掛牌買賣案,(二)變更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盈餘分配案,(三)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案。另決議依股東常會之授權訂定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為發放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定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發放。本公司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OTC正式申請撤銷興櫃案,原預計可立即生效,唯主管機關並未立即核准本公司撤銷興櫃案,且認為在該中心尚未核准撤銷興櫃前,本公司仍屬興櫃公司,必須依興櫃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之規定,於停止過戶日12個營業日前向其申報,本公司得知主管機關意見,並緊急徵詢律師及會計師意見後,認為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時限或有不及,乃召開本次董事會,決議撤銷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董事會之決議。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董事會決議因董事會思慮欠周,致內容欠妥,林董事長願代表董事會向所有股東致歉,若有投資人因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董事會決議而於十一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天內出售本公司股票致損失者,林董事長個人願以十一月二十五日之交易全日均價7.91元全額補償其差價損失。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