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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速科技

報價日期: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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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會核准通過十速科技九十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1.事實發生日:92/12/032.發生緣由:經證期會通過九十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11月2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54844號函規定辦理發行及認股辦法主要內容:九十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92.10.27董事會決議通過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規定期限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三、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總經理核准,並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發行總數為 1,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 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五、認股條件:(一) 認股價格:股票上市 (櫃) 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 (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2年 50%屆滿3年 75%屆滿4年 100%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 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 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 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5. 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 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 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生效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訂其可行使認股權利及時限,則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8. 違約: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或工作績效不合格者,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標準等人事作業規章之相關。9.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七、認股價格之調整:(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4)遇有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時,其每股認股價格則將依相關法令予以調整之。(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認股價格等值調降之。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交易。(五)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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