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與郭洪斌等人之民事訴訟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本公司勝訴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郭洪斌、張欽賢、邱翰偉等三人。被告: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100/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郭洪斌、張欽賢、邱翰偉等三人提起民事訴訟,原告主張本公司應給付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184,000股與原告等三人。4.處理過程: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採取後續必要之法律程序,以維護股東權益及公司商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