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本公司事件 ,准予聲請緊急處分延長90天之申請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8/12/12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本公司於今(12日)接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公告於98年2月7日屆滿,該重整事件尚未審結,准予98年2月8日起延長90日。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字第8號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字第8號5.裁定日期:98/02/056.擬處理方式: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禁止債權人擅自凍結聲請人帳戶部份,聲請人亦僅能因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始能動支其存款帳戶內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