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93年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公告
一、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於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二七、七六五、八四○元及員工紅利四、二四四、五三○元,資本公積中提撥新台幣八、四五○、四八○元,共計四○、四六○、八五○元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四、○四六、○八五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3155號函核准在案。二、茲依照公司法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事項公告如后:(一)公司名稱: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二)已發行股份總數及金額:增資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四一、四四二、一五○元整,發行股數二四、一四四、二一五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縣林口鄉竹林路2號9F。(四)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五)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1﹒股票股利:自民國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三二、○一○、三七○元(含員工紅利四、二四四、五三○元)併同資本公積提撥新台幣八、四五○、四八○元,合計四○、四六○、八五○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四、○四六、○八五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股東之持股比例,每一仟股得無償配發一五○股(盈餘一一五股,資本公積三十五股),其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 240 條規定,以現金分配之,無法拼湊者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2﹒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六)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實收股本新台幣二八一、九○三、○○○元,分為二八、一九○、三○○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七)股務代理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八)股票簽證機購:華南商業銀行信託部。(九)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當另行公告及函各股東。三、茲訂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為除權基準日;停止股票過戶登記時間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止,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點三十分前親臨或郵寄(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B1,電話:(02)2504-8125)辦理過戶手續,俾可享受配股之權利。四、茲將本公司最近二年度經安侯會計師事務所游萬淵、曾渼鈺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經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之盈餘分配表刊載於后(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