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光電董事長黃國欣獲無罪之確定判決公告
一、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董事長黃國欣、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五號刑事判決。二、事實發生日:92年06月10日。三、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黃國欣與其他三位歷任興華公司之董事長,經板橋地檢署於八十九四月十一日提起公訴,指稱黃國欣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至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間,因曾擔任興華電子公司之董事長,有涉嫌背信情事。四、處理過程:本案於九十一年八月經一審法院板橋地院作出有期徒刑八個月之有罪判決。惟董事長黃國欣不服該判決,故隨即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數次開庭調查審理後,認為黃國欣並無任何怠於追討債務之情事,更無背信之故意,原審未能詳查本案即作出有罪判決,自非允恰,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宣告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本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五、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六、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七、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