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本公司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以下簡稱「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4.事實發生日:112/02/03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遠傳電信-系統整合分公司之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6.處理過程:(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7,409,83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反訴原告負擔。(六)反訴原告以新臺幣5,810,000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17,409,838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本訴訟案提起上訴。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