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0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三貝德數位文創(股)公司董事-三貝德數位文創(股)公司 代表人:吳明錦董事-三貝德數位文創(股)公司 代表人:蔡丁福董事-三貝德數位文創(股)公司 代表人:朱振鰲董事-張可盈獨立董事-李盈瑩獨立董事-黃郁宜獨立董事-鄭欽哲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因業務需要同時擔任與公司營業範圍所列同類之業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贊成本案之表決權數24,187,537權,佔出席總表決權數之100%(出席率78.55%)。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