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重要子公司標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4/182.發行期間:自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未來發展潛力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相關部門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提報董事長後並呈報董事會核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須發行新股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最近期之公司每股淨值為認購價格。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最近期之公司淨值低於面額時,以面額為認購價格。註:每股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數字計算。(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日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二年,其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2、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時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發行之日起 50%屆滿一年 100%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4、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 職:(含開除、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原則上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4.調 職:如認股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立即行使時限。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文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每季至少辦理一次。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 x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尚未註銷或尚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4.公司上市、櫃前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1.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2.自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發行後本辦法之變更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