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 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04/07/092.發生緣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3月30日至本公司南崗廠執行督察,查本公司南崗廠之M0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逾期有效期限,本公司雖有在證照有效期限內提出展延申請,但因行政作業冗長以致未在期限內完成,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整罰鍰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3.處理過程:公司已送件申請M0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目前核發試車檢測中,預計於104年9月30日前完成。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