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燁聯鋼鐵與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燁興企業)所簽訂合併契約書
1.事實發生日:94/04/15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 93.03.05 與燁興企業因雙方同意兩家公司進行合併乙案,進而簽訂合併契約書。並分別於93.09.30及94.03.30針對部份條文內容進行修訂。二、惟 93.03.16 經雙方股東會同意通過兩家公司合併決議,燁興企業並於 93.04.05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核發合併同意函之申請,目前交易所仍在審理中。因合併案審查時間過長,自93年 4 月送件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已逾一年,兩家公司經營狀況已改變甚多,合併情形應另行考量。三、基於上述理由解除雙方所簽訂合併契約書,並由燁興企業發文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核發同意合併函之申請。3.因應措施:一、為考慮公司股東權益,本合併契約予以解除。二、先商請燁興企業發文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核發同意合併函之申請。三、提交股東會討論。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