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暨分派現金股利公告
壹、本公司於民國93年 7 月1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3,439,7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部份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93年 7 月15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1526號函核准發行在案。貳、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一、公司名稱: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3億5仟萬元整,分為3仟5佰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66,725,000元整,分為26,672,500股,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三、本公司所在地:桃園縣大園鄉和平村三界壇店8-3號。四、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六、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01,122,000元整,分為30,112,2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七、本次發行新股總額3,439,700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及發行條件如後:1. 本次盈餘轉增資配發予原股東之股票股利為3,200,700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 120 股,配發不足一股之股份,依公司法第 240 條規定以現金分派之,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2. 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239,000股。3. 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八、增資計劃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九、股票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十、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三十日內印發,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參、除前述盈餘轉增資外,本次另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 40,008,750 元,每股配發新台幣 1.5 元 ,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肆、普通股增資配股、配息基準日:本公司訂於93年 8 月13日為普通股增資配股、配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自93年 8 月 9 日起至93年 8 月13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93年8月6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6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97號地下二樓)辦理過戶手續,俾享受配股、配息之權利。伍、現金股利預計於93年 9 月17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總額在新台幣50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陸、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