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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宇國際

報價日期: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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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8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

普通股28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經本公

司認定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公司間合約約定

等情事,並達成本公司所設定整體財務績效與營運目標者;既得期間為五年,依各

次申報生效之發行辦法辦理。各既得日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須依本公司整

體財務績效與營運目標達成度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其中本公司營運目標分別於

單一年度獨立結算可既得股數,計算結果至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整體

財務績效與公司營運目標,由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

績效評核與當年度既得股份比例如下:

本公司績效指標其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 發行後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 15%。

(2) 發行後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 17%。

(3) 發行後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 20%。

(4) 發行後屆滿四年,可既得股份比例 22%。

(5) 發行後屆滿五年,可既得股份比例 26%。

上述既得之股份以股為單位。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

回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115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2) 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營運狀況或其他管理上所需參考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

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 本公司給予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與優秀員工、

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

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115年4月2日起算最近30個營業日之平均成交價

73.93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20,707仟元;

依既得條件於115年~119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3,054仟元、3,521

仟元、4,059仟元、4,679仟元、5,39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本公司於115年4月2日之在外流通股份23,000,000

股計算,115年~119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328元、

0.1531元、0.1765元、0.2034元、0.234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

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2)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規定,將配股配息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

人之集保帳戶(現金股利撥付約定之員工個人銀行帳戶)。未符既得條件者,本公司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或配息,員工則無須返還或繳回。

(3) 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

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

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

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公司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

關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

(2) 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授權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發行

;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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