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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重要子公司碩通散熱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

代重要子公司碩通散熱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5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內,得由董事會視實際需求

決定發行數量,一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認股基準日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及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職掌、整體貢獻或

特殊績效等,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總額為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

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500,000股。

7.認股價格:

每股認股價格為250元,尚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114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8.認股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二年。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2)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

(以下簡稱「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給予日 (董事會通過名單之日) 100%

屆滿二個月

(3)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

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被資遣或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依本辦法權利期間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

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留職停薪期間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需自

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始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惟本辦法實施前因公辦理留職停薪者認股條件比照一般員工認股辦法處理。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惟該認股權利,應依本辦法權利期間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i)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依本辦法

權利期間內行使之。

(ii)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依本辦法權利期間

內行使之。

(6)調職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

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或法定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普通股、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則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時,認股價格應於減資基準日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實際行使認股

及繳款期間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訂定之。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

一經繳款後,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收齊股款後,通知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人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

股東名簿,經董事長同意訂定增資基準日,並經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給本公司普通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1)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2)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

簽署完成後,視同完成。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3)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

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依本辦法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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