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5/08/24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海外投資貸款契約衍生履約爭議。中國輸出入銀行
主張本公司處分海外投資股權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向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本金
新臺幣3億5,190萬元及自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1361%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與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3.因應措施:
本公司刻正積極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擬定債務展延或還款
方案,以期儘速達成和解並撤回相關執行程序。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線上諮詢 / 行情評估
(專人回覆,提供參考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