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7年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7/06/29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 107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因考量策略性股東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時程 需要,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集期間延長三個月至 107 年9月21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3230 號函 同意備查在案。二、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原公告之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 維持不變。6.因應措施:一、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茲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已繳款之投資人權益恐造成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1.適用對象:對於本補償辦法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認股人。2.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7年9月21日止。3.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TEL:(02)6636-5566) 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1)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 【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2) 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辦理退還股款,本公司將將退還原股東、員工、認股人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款計算方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註1: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實際退款日當日之定存利率計算之;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3) 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紘通_進項調節表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4) 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二、承諾書本公司107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4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1140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茲因認購作業時間不足,經考量避免影響股東權益及資金募集之可行性,故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至107年9月21日),上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闕壯練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 權董事長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