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事實發生日:107/05/15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07年5月15日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3.因應措施:一、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二、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以藉由其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開發商品或市場方式,可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應募人,且非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三、發行總額:在不超過32,000,000股額度內辦理。四、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為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為依據。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洽特定人情形、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符合前述規定下訂定之。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定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考量洽特定人情形、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參考價格等因素,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五、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私募之資金用途除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以改善財務結構並充實可運用資金外,另有因應未來研發費用、資本支出、拓展新業務、新事業股權投資等營運規劃相應所需之資金。因應產業發展態勢,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及其資金之引入,除可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鞏固財務結構及強化股東陣容外,預期將可協助本公司擴大市場、提高營收及獲利能力,有助於提升公司發展及競爭優勢,對本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六、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七、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二、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其他一切未盡事宜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實際市場狀況及相關規定辦理。三、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點選投資專區下之私募專區查詢。四、本私募案業經本公司107年5月15日審計委員會通過在案。五、本私募案洽請證券承銷商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書。六、本私募案亦請翰辰法律事務所提供符合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