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七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92.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 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 准。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 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格,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25 % 屆滿三年 50 % 屆滿四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 以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 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 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