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公告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遭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2.事實發生日:107/0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原預計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其買賣契約中約定應於106年11月30日應以貸款方式支付新台幣柒仟萬元之價金,但因銀行貸款鑑價以及申辦進度延宕,經與地主達成解除契約之合意,依法地主已不得將原為擔保上開價金之保證票據提示兌現,然地主竟將該保證票據提示兌現,而導致本公司因存款不足無法兌現該支票。4.處理過程:由於本公司目前整體負債比例僅約25%,資產遠大於負債,考量本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為保全公司資產,於106/12/01依公司法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提抗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