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擬將平溪河灣度假村三分之一產權,過戶予債權人作為債
公告本公司擬將平溪河灣度假村三分之一產權,過戶予債權人作為債權保障。1.事實發生日:107/03/012.標的物名稱及性質:物件名稱:新北市平溪區河灣度假村土地坐落:新北市平溪區十分段255地號等16筆土地建物坐落:新北市平溪區十分街273之1號等2棟3.交易價格:800000004.交易相對人:自然人5.與公司關係:非公司之關係人6.預計讓與損益:無7.鑑價機構及價格:專業估價者事務所: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二億三仟萬元整8.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無9.讓與營業、資產金額及占固定資產淨額、資產總額比例:不適用1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1.讓與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不適用12.決策過程: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定本次交易參考依據: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報告本次交易決策單位:107/03/01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本次交易相關事宜13.預計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以售後租回方式處分,租回後之營收助益亦可維持現有之經營績效。1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以平溪河灣度假村三分之一產權於106年10月27日,偕共同所有人向外借貸新台幣八千萬元整,因借貸期限屆至,本公司無力清償債務。二、依借貸合約第五條,契約屆滿本公司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經與債權人協議後,擬將本公司所持有之平溪河灣度假村三分之一產權登記予債權人,以保障債權。三、1. 同時經與債權人協議,於登記契約中載明,由本公司支付每月新台幣八十萬元之月租金,使本公司得以保留平溪河灣度假村之完整經營權,以維持本公司固定收益。2. 同一登記契約中亦載明,本公司三年內得以新台幣八千五百萬元整之價金將平溪河灣度假村產權全部買回。3.另本公司買回平溪河灣度假村產權時,需視債權人持有本物件之時間,就債權人持有期間,另計每月新台幣四十萬元之權利金,於產權買回交易時再行支付。四、本次處分不動產作業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依上述交易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