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市政府裁罰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1.事實發生日 :107/01/182.發生緣由: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派員稽查本公司,經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桃園市政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432,000元。3.處理過程:加強改善,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法令。4.預估可能損失:新臺幣432,000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管理與落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措施,並改善廢水處理工程設施以符合放流水標準。7.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此裁罰案件係屬廠商操作疏忽,本公司將依廢水處理廠操作管理維護合約向廠商求償。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