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簡易股份轉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簡易股份轉換案,特對股東及質權人公告1.事實發生日: 106/05/022.發生緣由:本公司大股東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德利普達」)業於日前完成對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公開收購,並取得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為有效整合集團營運管理,發揮經營綜效,本公司及德利普達於106年5月2日分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之規定,以簡易股份轉換方式,由德利普達支付現金每股價格新台幣3.4元予德利普達以外之本公司所有股東,作為取得所有非屬於德利普達之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對價(以下稱「本股份轉換案」)。於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德利普達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本公司爰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公告股東及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之質權人如下事項:一、本公司董事會有關本股份轉換案之決議要旨如下,有關本股份轉換案之其他詳細內容,另請參閱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1.德利普達已完成對於本公司之公開收購並取得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爰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之規定,以簡易股份轉換方式完成本股份轉換案。本股份轉換案及股份轉換契約於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毋須再提請股東會同意。2.本股份轉換案,德利普達取得本公司每1股普通股股份之對價為現金新台幣3.4元。3.本股份轉換案之股份轉換基準日暫訂為106年7月1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之必要時,由本公司及德利普達董事會分別授權其董事長協議訂定之。二、股份轉換基準日將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三、如持有實體股票者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將失其效力。四、如就本股份轉換案有任何異議者,請自106年5月2日起至106年6月1日止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為: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90號6樓),向本公司表示異議(須記載股東姓名、地址、請求買回之股份數額,以及請求之股份公平價格),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收買其持有之股份,逾期未表示異議即視為無異議。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