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本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國內子公司及國外子公司(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由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之正式編制內全職人員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或其指定 之人訂定之。(二)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由參酌個人之職等、職務、績效整體貢獻度及年資 等因素擬訂方案,由管理階層呈執行長核定,再送董事會通過。如該員工為經理人 或亦擔任董事時,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定後,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三)本公司若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準用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準用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6,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認股權憑證授予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合理市場價格。基於制訂本辦法之目的 ,合理市場價格應定義如下: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 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股票若 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合理市場價格為認股權憑證發行 日/授予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授予員工認權憑證起十年,此一期間內認股權人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它方式之處份,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十年 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三年(第四年起) 75% 屆滿四年(第五年起)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因違反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簽訂之相關契約或本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工作規則而遭終止僱傭或委任關係時,本公司得就認股權人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本公司得就因上開情 事終止僱傭或委任關係者,視情況就該認股權人名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使 其於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五)除本公司與員工間之認股權契約另有約定外,認股權人因本條第 4 項以外之原因而 離職時,其認股權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時,認股權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2 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聘僱 合約期滿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 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 權人得於發生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其已授予之認股 權利之行使同本條第(2)款。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已授予之?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