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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達生物科技

報價日期: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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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現金增資案調整發行價格及 延長募資期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現金增資案調整發行價格及 延長募資期間1.事實發生日:106/03/072.公司名稱: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105/12/2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8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12/23金管證發字第105005229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後於106/2/13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發行價格60-70元區間內訂定實際發行價格、認股期限、認股基準日、停止過戶日、增資基準日等及全權處理本次增資相關事宜。本公司董事長並於106/2/16決定調整發行價格及延長募資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3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5454號函核備在案。(二)經參考最近證券市場興櫃價格變化,影響員工、原股東及認購人認購意願,綜合考量公司營運資金規劃及對現有股東權益之影響,並確保現金增資計畫順利進行,乃延長募資期間及變更現金增資新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62元。變更前後之說明如下:(1)原發行價格由新台幣72元調整為新台幣62元,可募得資金為新台幣496,000仟元。(2)增資計劃資金用途及發行新股股數維持不變。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已依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公告認股基準日、訂定明確募資繳款時程、依發行股數提撥10%予員工認購、原股東則以發行股數90%依持股比例認購。法令遵循已臻完備,董事會應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充分維護投資人權益。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他有關事項,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客觀環境改變或其他事實需要而須調整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視公司實際需要及市場狀況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處理。若此次調降發行價格及延長募資期間,仍有原股東、或員工針對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為權益受損,提出具體且與本公司股票價格波動無關之理由,主張其權益受損部分,擬授權董事長代表出具「願負賠償責任承諾書」負賠償責任。(二)本公司負責人已出具承諾書,內容如下: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貴會105 年12 月23 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52293 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本次現金增資原計畫所需資金總額為新台幣576,000 仟元,擬發行新股8,000 仟股,原發行價格暫訂為每股新台幣72 元發行;考量近日以來資本市場之變動,基於公司整體規劃及對現有股東權益之影響,並確保增資計劃順利進行且符合規定,本公司依據106 年2 月13 日本公司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之決議,變更本次現金增資新股發行 價格:由原申報發行價格每股72 元,調整為62 元;並將募資期間由原105 年12 月23 日起至106 年3 月23 日止,延長為106 年3 月23 日起至106 年6 月23 日止。至於發行股數仍維持原訂8,000 仟股;其餘發行條件亦均無變動。本公司雖已公告發行價格及認股基準日、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增資基準日等詳細資訊,但尚未正式寄發繳款通知書予原股東及員工,因此,本次調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應不致對其產生權益受損之情事。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已依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公告認股基準日、訂定明確募資繳款時程、依發行股數提撥10%予員工認購、原股東則以發行股數90%依持股比例認購。法令遵循已臻完備,董事會應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充分維護投資人權益。若此次調降發行價格及延長募資期間,仍有原股東或員工針對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具體可驗證之理由且非因本公司股票價格波動而使其權益受損部分,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立書人: 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銘達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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