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已獲債權銀行同意債權債務協商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6/02/102.債權銀行名稱:臺灣土地銀行等十三家銀行。3.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之債權債務協商案業於105年11月11日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中企財字第10500038720號函」通過,並函予本公司最大債權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債權債務協商會議。4.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之協商結果:(1)本公司於106/2/10接獲臺灣土地銀行新工授字第1065000389號函:本公司申請之 債權債務協商案,相關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結論業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2)主要會議結論為:全體金融機構之借款到期日展延一年(至少展延至106年底), 並調降利息。5.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據協商會議結論執行相關作業。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