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行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處罰鍰乙案之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01/252.違規情形::本行子公司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鼎興集團融資業務徵審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本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核有缺失。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及應予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對於本案所涉缺失之本行及租賃子公司相關人員,確實督導其自裁罰處分日起1年內完成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開辦之裁罰案例研習或與該受罰業務相關之專業課程訓練。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