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撤回重整抗告並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
1.事實發生日:105/12/23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10月間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今因重整抗告遲未裁定時間延宕至今,本公司已喪失重建更生之條件與資格(工程承包商資格),為維護股東及債權人權益,擬聲請撤回重整駁回抗告案,並依公司法第 211條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向法院聲請破產。3.因應措施::本公司擬向新竹地方法院撤回重整抗告案(104年度整聲字第1號)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