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01-102年因違反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一項
本公司101-102年因違反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罰緩539550元。1.事實發生日 :105/06/14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1年-102年取得遊覽車客運開立之發票10,790,867元,誤將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3.處理過程:依法令規定期限內補繳罰緩。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539550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自103年起已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