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宣示判決主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林蔚山(2)法院名稱及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號2.事實發生日:105/09/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依據101年6月29日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向台灣高等法院對本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該刑事案件前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刑事判決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更為審理中)。臺灣高等法院宣示判決主文,(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億692萬3283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處理過程:1.截至公告時間為止,當事人尚未收到本案民事判決書。2.本案係以刑事案為起訴內容,該刑事案已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刻由高等法院審理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主要理由之一是金額重複計算,未調查釐清。3.收到判決後即委由律師提出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判決之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