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同意廢止原核准之股份交換案
1.事實發生日:105/07/132.發生緣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廢止本公司原申請之股份交換案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中進行揭露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前於104年12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新股與三穩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進行股份交換案。(2)前述案件業經105年0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50001537號函核准辦理;再經105年04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14863號函核准延長前述該案之募集發行 期間三個月至105年07月28日。(3)因時空環境變遷,本公司再經105年06月30日董事會決議終止該股 份交換案。(4)該案後經105年0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50024999號函核准同意廢止該股份交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