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公司10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05/07/152.原公告申報日期:105/05/1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05/05/17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5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並於105/07/15 經董事會追認修訂部分條文。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調整前: (一)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具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仍在職者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調整後: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之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 控制能力者。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認股條件:(二) 權利期間: 調整前: 5.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時,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 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調整後: 5.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等第評為不能接受(Unacceptable, U)者時,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第六條:履約方式 調整前: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五款辦理。 調整後: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調整前: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 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 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 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 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股數。 第十三條:終止之規定 調整前: 如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 調整後: 刪除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 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關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 修訂或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經董事會決議終止,應與員工協商並取得同意後,得以終止。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