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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72.發行期間: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申報生效通知 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且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仍在職者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 事長決定。(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擬定,呈 董事長同意,提報薪酬委員審閱合理性後,提報董事會核准。(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若發行時,本公司仍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前述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 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8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 而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依各項約定行使認股權。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 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5% 屆滿4年 100% 4.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 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  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5.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時,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 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 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 ,不在此限。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期間計算仍不得逾本條第二項之存 續期間為限。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失效。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 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4.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 內且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共同行使可行權之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 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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