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觀光局行政處分書
1.事實發生日 :104/12/092.發生緣由:光華旅行社於103年4月9日至4月16日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第103776505團,團員王剛強於103年4月15日擅自脫團且逾期停留,觀光局於104年12月7日觀業字第1043006515號函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處分扣繳光華旅行社辦理大陸人士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3.處理過程:光華旅行社在發現有團員脫團時即依法於103年4月15日向主管機關通報,該脫團團員事後亦遭警察機關查獲,惟觀光局仍給予行政處分4.預估可能損失:新臺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除本公司依規定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外,子公司光華會依法處理相關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