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擬申請撤銷10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間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4/08/312.發生緣由:(1)本公司10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 3月 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08312號函核准在案;申請延長募集繳款期間,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民國104年6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23160號函准予備查。(2)因近期資本市場變動大,募集資金不易,預期此次現金增資無法依原計畫完成募集, 為保障股東權益,經104年8月6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繳款截止日,如未能募足 資金,即向主管單位主動申請撤銷本次現金增資案。3.因應措施:(1)原現金增資計畫係以募集資金來償還銀行借款、購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及充實營運資金 ,在撤銷現金增資案後,公司預計各家銀行借款可申請展延,並以自有資金對應營業 活動需求,對於股東權益及未來營運無重大影響。(2)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一、本公司因延長本次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特訂定 本補償方案。 A. 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B. 應退還股款之計算方式: 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345%(註1)/365】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4年08月28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為之。註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104年09月15日,係以確定已繳款人可收到退回款項之日期為之 ;另應退款項將開立支票並扣除郵資後以掛號方式退還。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