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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10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暨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1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由總經理擬定後,並呈報董事會,具經理人身份者則需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准。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其每次發行得認購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 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 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 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利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80% 屆滿4年 100% 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情形調整之。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獎 懲實施辦法等重大過失或違反職務承諾書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內外進 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4.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辦法之履約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支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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