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被台北市政府罰鍰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04/04/24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電視系統台宣播產品廣告內容違反法令。3.處理過程:台北市政府於104年04月24日發文受處分人麗冠有線電視(股)公司(本公司委播電視系統台),該受處分人將於104年05月29日前繳納罰款,並於104年05月22日知會本公司請求支付。4.預估可能損失:150,000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未來在製作廣告帶時會同相關人員針對法令進行 了解,並送主管機關審核後,積極要求委播公司依主管機關核准後的廣告內容宣播,避免再次受罰。7.其他應敘明事項:所違反法令條文: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50、66、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