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252.發行期間: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決定。(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三)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為壹千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壹千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壹佰萬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每股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格為每股認股價格。 3.實際每股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行 使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等情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 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 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 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離職 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 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3)開除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開除,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 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 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30 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 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 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 日即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其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如下: A.離職時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尚未屆滿二年:其認股權利自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滿二年起,二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離職時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已屆滿二年:其認股權利自離職日起二年內行 使之,但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