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對普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柯力文、陳俊傑、王卓玄及前大
公告本公司對普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柯力文、陳俊傑、王卓玄及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謝子琦等人因養生水合作案提起詐欺刑事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柯力文、陳俊傑、謝子琦及王卓玄法院名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履股103他字第541號2.事實發生日:103/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告柯力文(普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下稱普華公司)、陳俊傑(普華公司之總經理)與王卓玄(普華公司之股東)佯稱普華公司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之淨水器經銷商,亦獲大同公司授權可對外使用已註冊登記之商標,並由前大同公司醫材業務部企劃經理之被告謝子琦擔保上開被告等人所言屬實,致使本公司與普華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由普華公司轉介大同養生水製造機之訂單予本公司,於本公司接獲客戶開立之信用狀後預付訂單金額60%予普華公司作為購料款,普華公司另開立等額之支票作該預付款之擔保,所製造之養生水製造機可掛上合法之大同公司商標,並以本公司之名義出貨予客戶。然,普華公司轉介客戶所開立之信用狀部分未兌現,而普華公司開出之支票亦撤銷付款委託,本公司以存證信函要求普華公司依約重新提供支票供擔保,卻未獲置理。4.處理過程:對柯力文(普華公司之董事長)、陳俊傑(普華公司之總經理)、王卓玄(普華公司之股東)及謝子琦(前大同公司醫材業務部企劃經理)等四人之詐欺取財行為,依法具狀提起刑事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存貨新台幣16,280仟元已全數提列減損,另預付貨款新台幣23,645仟元已由本公司董事長楊勝輝先生出具承諾書,待進行法律程序未果將由本公司董事長楊勝輝先生承擔賠償之責。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程序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