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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生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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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二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3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 (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 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權人實際可認購數量 認股權人獲授予時與公司訂有績效目標條件者,認股權人實際可認購數量需視認股權人 績效表現而定。前述績效目標條件授權本公司董事長與認股權人依個案狀況約定。 (二)認股價格: 1.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認 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三)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25 % 屆滿三年 50 % 屆滿四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違反法律或 不名譽行為等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 以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與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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