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案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02/01/112.發生緣由: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於101年9月13日派員至本公司全興廠稽查, 發現本公司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汙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29條規定, 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共計處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並限期於102年3月4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 3.處理過程: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4.預估可能損失:無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改善情形:設備元件已更新,經由環保局複檢合格。 因應措施:加強現場設備元件巡檢。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