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辦理解散 清算
公告序號:1主旨: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辦理解散 清算股東會種類:股東臨時會開會日期:101/11/26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1/10/28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1/11/26公告內容:於101年11月2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以董事為清算人進行清算榮電股份有限公司101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時正開會地點: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50號9樓出 席:出席股東代表股份計3,590萬9,933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675萬5,260股之76.80%。壹、宣布開會:本公司股份總數共計4,675萬5,260股,截至目前為止,出席股東連同委託代理人代理股份,已簽到股份總數為3,590萬9,933股,超過股份總數三分之二,合於法令規定,主席宣佈開會。貳、推選主席:全體一致通過由呂董事嘉凱擔任本次會議主席。參、討論事項提案單位:董事會案由:本公司擬辦理解散、清算相關事宜,並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敬請審議。說明:一、相關法令(一)公司法第71條: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全體之同意;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判。(第1項)(二)公司法第315條: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與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判。(第1項)(三)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1項)二、公司現況(一)聲請破產案:本公司已於101年8月9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破產,刻正由法院審理中。(二)經認定歇業屬實:本公司業於10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會勘會議,認定自10月5日起歇業屬實。(三)本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本公司營業處所均已遭斷水斷電,多名員工於101年10月5日終止與本公司之勞動契約,多項工程合約遭業主解約,本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四)本公司101年5月份自結財務報表如附件。三、本案業經101年11月8日第121次(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通過。肆、臨時動議提案人:林卓璿(股東戶號:1112;持有股數:13,400股)附議人:劉惠珍(股東戶號:726;持有股數:3,494股)案由:以自然人股東1至3人擔任本公司清算監督小組案。表決結果:股東戶號股東名稱表決權數合計占出席股數比例贊成001112林卓璿13,40021,5450.06%000726劉惠珍3,494000686黃崇憲1,275000700鍾敏莉3,376反對000001行政院退輔會18,131,14128,118,96478.30%000004榮僑投資公司9,985,388001590劉玉芳2,435決議:表決結果本案未通過。伍、散會(上午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