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本公司負責人及董事,對於違反商標法案件,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本公司負責人及董事,對於違反商標法案件,認為仍應該不起訴處分。1.事實發生日:101/11/282.公司名稱: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張平和、董事黃學馴、董事黃學三、董事黃春美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終結,認為仍應該不起訴處分。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