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延長增資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及員工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 其權益
公告延長增資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及員工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 其權益受損之補償方案及承諾內容.1.事實發生日:101/11/16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09/28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應於收到金管會增資核准函8/15後三個月內完成增資程序.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此次增資案併同減資案一併執行,造成無法於11/15前完成增資程序,已於10/23向金管會提出延長增資繳款期至101/12/28之申請;業經金管會於101/11/14金管證發字第1010049218號函核准在案。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影響.6.其他應敘明事項:1.補償方案:已依原增資繳款書繳納股款者,若因發行規模變動或延長繳款期間而不願參加,其溢繳或繳納之股款金額,將由公司退回其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繳交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2.承諾內容:對於原公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每股發行價格之日起,至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認股基準日止,原股東若因出售持股,致喪失認股權者,再延長股款繳納截止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異議,董事長承諾願轉讓認股權予該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可認之股數,另若迄股數繳納截止日,仍未收足股款,其已繳款者;或因繳款期限延展期間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董事長願負起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