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致債權人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1/08/10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101年8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本公司為合併後消滅 公司。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特此 公告。 3.因應措施:本公司依法對公司之債權人、基金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公告,並指定得於三十五日之期限內(即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月十四日止),以書面 方式親交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台北市復興北路337號8樓,向本公司提出合併案 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俾利本公司依法辦理清償、了結、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其他相關事 宜,逾期視為無異議。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